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
1、【法律依据】:《家犬管理条例》:一九八0年十一月十八日卫生部、农业部、对外贸易部、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 为预防和消灭狂犬病,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,保持市容整洁,保证工作、生产、学习、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,巩固安定团结,特制订本条例。县级以上城市及近郊区、新兴工业区禁止养犬。
2、养狗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:家犬管理条例 为预防和消灭狂犬病,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,保持市容整洁,保证工作、生产、学习、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,巩固安定团结,特制订本条例。县级以上城市及近郊区、新兴工业区禁止养犬。生产(包括牧犬)、科研用犬、警犬必须实施检疫免疫。
3、法律依据:《饲养宠物管理条例》第五条市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。区、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以及相关处罚。市公安部门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犬只的收容、认领和领养工作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,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相关管理以及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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